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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系中,人民法院从层级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而从专业上划分,则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目前专门法院中包括了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序列,其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军事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与一般法院并无区别,但也有“变通”之处:比如,依据被告人的职务等级确定管辖级别;刑案庭审一般只对军内有限开放旁听;一般不能取保候审等等。
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由军事审判机关管辖军人犯罪的案件,是世界主要国家通行的做法。根据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确定管辖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履行审判职责。
我国军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共分为三级,即高级军事法院、中级军事法院和基础军事法院。各级军事法院的设立和分布基本与军事部署同步,与地域省市分布无关。
高级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
中级法院
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1)
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2)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军03)
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军04)
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5)
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军07)
基层法院
上海军事法院(军0101)、南京军事法院(军0102)、杭州军事法院(军0103)、合肥军事法院(军0104)、福州军事法院(军0105);
长沙军事法院(军0201)、广州军事法院(军0202)、南宁军事法院(军0203)、海口军事法院(军0204)、昆明军事法院(军0205)、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军0206);
成都军事法院(军0301)、拉萨军事法院(军0302);
兰州军事法院(军0401)、西宁军事法院 (军0402)、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军0403);
呼和浩特军事法院(军0501) 、沈阳军事法院(军0502)、哈尔滨军事法院(军0503)、济南军事法院(军0504);
北京军事法院(军0601)、石家庄军事法院(军0602)、郑州军事法院(军0603)、武汉军事法院(军0604)、西安军事法院(军0605);
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军0701)
军事法院顾名思义,自然管辖的案件与军人有关。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执行最高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类,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类:可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事法院直接管辖案件
执行《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根据《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即这两类军人的职务犯罪,不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不由军事检察院公诉,由军事法院直接办案。
3.军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中的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我国刑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即军人的职务犯罪,该类犯罪共30个具体罪名,均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若军人违反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的,由于其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也由其所在部队所属军区的军事法院管辖。
4.军事行政诉讼管辖(试点)
【试点法院】
广州军事法院、北京军事法院为试点基层军事法院,管辖第一审军事行政案件。
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为试点战区军事法院,管辖第二审军事行政案件。
【试点区域】
广州军事法院的案件管辖区域包括广东省驻军和武警部队以及驻澳门部队。
北京军事法院的案件管辖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驻军和武警部队,军委机关和驻京直属单位、各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和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除外。
【诉权】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认为试点区域的军级以下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向试点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范围】
试点军事法院受理对下列军事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扣留、警备临时看管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军队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许可,军事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认定等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军事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发放抚恤金、退役金、保险金等给付义务的;
(六)认为军事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事项】
试点军事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以军队党组织名义作出的行为;
(三)军事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实施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战备工作等军事指挥行为;
(五)涉及军队人事、监察、审计、表彰奖励、纪律处分、房地产的行政争议;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