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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的军功制度非常繁多复杂,甚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也有过不同时期的军功制度。为了明确范围,这里只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军功制度。
什么是军功?应当明确定义。从军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军功,应当是指“由军事机关颁授的名称为立功以及高于立功的奖励形式”,也就是指201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奖励”中规定的三等功以上的奖励形式,包括: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八一勋章共五个等级。低于三等功的奖励形式“嘉奖”,我认为不属于军功。《纪律条令》第四章“表彰”和第五章“纪念章”,我认为也不属于军功。
什么是非军人?也应当明确范围。非军人应当指所有不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包括: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军人家属以及其他人员。
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三章第五节关于“奖励的权限”的规定中,军功颁授人员范围始终只提到现役军官、士官和士兵以及文职干部。特别应当强调,《纪律条令(试行)》中有两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处于现役军人“边缘”上的情况处理,一个是第七十九条规定,军队院校学员和已办理入伍手续的直招士官、国防生、高校毕业生,属于奖励范围;另一个是第八十九条规定,已下达退役命令的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仍属于军功颁授人员范围。这两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军功颁授人员范围仅限于现役军人。
依据上述规定理解,非现役的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以及其他人员,如果依法实际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即使表现突出、功绩显著,军事机关也无权授予军功,只能由政府给予奖励。
因此,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军功制度,军功只能颁授给现役军人,不能颁授给非军人。
笔者认为,《纪律条令(试行)》的上述规定,似不够科学合理,从我国宪法制度上,军事机关应当享有对实际参加军事活动、表现突出、功绩显著的“非军人”授予军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