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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05年参军入伍,在部队工作了10年后,张某于2015年光荣退伍。退伍后,张某回到家乡一家企业工作,成为一名车间工人。2016年8月,张某与同事拎抬一架机器设备时,突然感到肩膀上一阵剧烈的疼痛,机器设备瞬间被砸到地上。同事立刻将张某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张某的右肩胛骨出现了骨折。医生经询问得知,张某曾经在部队执行任务时,右肩胛骨受过伤,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人社部门认为张某的右肩胛骨受伤是在部队执行任务造成的,因此,未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因《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张某在军队服役时因执行任务,右肩胛骨受过伤,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本次在企业中工作受伤,是旧伤复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