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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为国牺牲奉献,军人的荣誉既需要大张旗鼓地宣扬,又需要坚强有力的保护。法律围绕军人荣誉保护问题,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规定。
二是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就是说,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是对民法典、国防法、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是用法治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的重要保证。
法律链接
第二十一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