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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载裁定【(2019)京0108民初50628号】显示,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中心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两份文件从当前看均系查明本案事实较为关键的证据,同时结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证明有关文件密级的函》,该两份文件均为机密级军事秘密,故本案属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案件,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