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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随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和当事人自动履行,一例耗时13年的拖欠律师代理费案,终于以我方全胜画上了完满的句号。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触颇多。
一、案情简要介绍
2015年12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律所)的一位退休律师,就北京某大型地方国企(以下简称B公司),拖欠其律师代理费一事,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2003年,B公司下属机构某工程处,为追讨被拖欠和扣押的一笔数额较大的工程款,全权委托A律所为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约定为风险代理。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该笔工程款被悉数追回。但该工程处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后续义务。多次索要无望下,A律所不得不直接向工程处的管理机构B公司提出追讨诉求。但B公司在给付了前两笔律师费后,耗时八年,采取诸多办法,领导班子也换了几茬,均推脱不办,一笔早该结算的代理费拖成了陈年烂账。
过程与结果
1.首次仲裁。我所受理此案后,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在深入调查,多方取证的基础上,按原诉讼代理协议的相关条款,撰写了《仲裁申请书》,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上,由于我方证据完整,主张合法,且准备充分,合理诉求得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充分认同。裁定作为原某工程处上级主管单位的B公司,必须限时向A律所全额支付所拖欠的诉讼代理费。
2.二次仲裁。随后,我方就该笔诉讼费因长期拖欠,给A律所带来的银行利息损失,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第二次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再行向A律所支付拖欠期间形成的利息。对方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抗辩我方的诉求。但我方的合理主张,再次得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诉诸法院。B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消仲裁裁决书”的申请。B公司提出:某工程处与B公司系相互独立的不同法人主体,而A、B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委托协议,因此二次仲裁无效。我所律师当庭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有文件证明,某工程处确系B公司下属机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是按这种关系行事的;二是某工程处经营资格被吊销后,其善后事宜及权利义务,均由B公司主张和履行;三是第二次仲裁是在首次仲裁基础之上做出的,首次仲裁中,B公司并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并已依裁决履行了相关义务。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观点,驳回了B公司撤消第二次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至此,该追讨拖欠律师费案,以我方全胜而告结束。
二、几点思考
本案并不复杂,但起因及办理过程的一些事,却发人深省。
1.本案源于一起B公司的下属工程处追讨被他方拖欠和扣押的工程款。作为受害方的B公司,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并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身的权益,理应更加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可是,事成之后,其立即由受害方变成了加害方,而且伤害的还是刚刚帮助其追回欠款的律师事务所,原本以维护法律尊严、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帮助他人维护正义为己任的律师事务所,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伤害时,却束手无策、投告无门,十数年间,前当事代理律师更是被熬成退休律师,遭此境遇,令人扼腕。
2.B公司系知名大型地方国企,在完成政府下达的经营任务的同时,理应很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模范地维护国企的正面形象。但从此案过程看,B公司置国企责任与形象于不顾,从放任下属恶意拖欠始,直至后来成为恶意拖欠行为之主体,。主诉事项失败后,仍抓住枝节不放,胡搅蛮缠,希冀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开脱。看来,建立新环境下的诚信体系,依法约束领导者行为,任重而道远。
3.审视案情进展、推断对方策略、精于专业准备,是本次仲裁案获得全胜的关键。在仲裁庭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团队的准备是充分的,提出的理由也点到了问题的结点,其专业素养和能力,值得尊重。但在核心证据的准备和庭上辩论中,我们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将相对零散的事例,梳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变能力得到充分展示,并受到仲裁庭和法庭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