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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系总参某研究所干部,2015年9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2016年9月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的文伟能律师作为李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一是及时收集证据,自首情节被认可。辩护人阅卷后辩护人发现李某有自首情节,但案卷中却没有相关证据,向检察机关反映未被采纳。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证据,最终认定李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的情节。二是细致阅卷算账,减少认定数额。辩护人就检察院认定的贪污数额从数量和性质上认真计算、分析和判断,在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词后,通过庭审质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纳,从而减少李某贪污数额近20%。三是讲明过往表现,争取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不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同时注意收集李某平时在部队的工作表现立功受奖情况,使法庭更加充分地了解李某的主观状态,从而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