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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波三折终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07 16:19:57

  一起由于劳务纠纷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本所的精心准备,审慎应对,于2016年7月获得二审胜诉。下一步,我所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执行款项及时到位,取得该案的全面胜利。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案值也不高。但胜诉之后,却给我们留下很多值得思考之处。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省××市××港口区域内,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方)将某房地产工程分包给当地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并将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由其下属的某施工队完成该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但自工程开工以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钢材、混凝土等必要的施工条件,致使丙方无法正常施工而产生窝工、停工损失,甲方随即以丙方未按约完成施工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致使丙方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达2,932,635元。


时值年底,丙方雇佣的这些外地务工人员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安顿生活。为此,丙方按照合同约定多次与甲方和乙方交涉无果。工人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聚集到当地政府门前请愿,希望当地政府出来主持公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地政府介入后,甲方在压力之下只拿出150万元,仍留下近150万元的缺口。但在此时,当地政府却不以事实为依据,敦促甲方履行合同,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各打五十大板,冻结丙方资金账户,同时对实际施工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他们立即支付工人工资,以化解矛盾。事已至此,丙方不得不多方化缘,筹措资金,实际施工负责人甚至自掏腰包,才解了工人燃眉之急,也化解了政府面临的所谓“稳定”的困局。其中实际施工负责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0天。此后,丙方一直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欲求得纠纷的合理解决,却再无人搭理。直拖至2015年7月,才想起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丙方委托,本所代理了该案,在充分调查,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提起诉讼。该基层法庭一审判决我方胜诉,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本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486,579.29元。甲方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甲方后拒绝到庭应诉,二审法院裁定对方撤诉,维持原判,我方二审再胜。



       二、该案成因及人为复杂化过程


       1、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越俎代庖,“断箭”以“疗伤”,是埋下遗患的主因


因讨薪无着,工人去当地政府门前聚集、请愿,一是实出无奈,正常渠道已难解决问题;二是弱势群体遇到难题时,第一时间找到政府,是他们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或称为依赖。政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扶危解困,主持公道。这是其责任所在,更是其当义之道。深入调查对症下药,敦促甲方尽快履行义务,支付所欠工程款项,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但是,当地政府为了早日恢复政府门前的“清净”,维持所谓的“社会稳定”,枉顾事件成因和社会公正,不但不从欠薪行为的源头入手,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问题,反而采取错误方式,强制要求同为受害方的施工负责人自己筹款。单就该事件解决的过程看,其懒政、怠政,回避矛盾,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恰恰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目标所指!长期以来形成的痼疾,给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和形象带来的危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伤痛,从本案即可窥一斑。


2、环境净化,正本清原,我方胜诉


2015年中,该案经本所受理后,经过认真梳理,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确定无疑的。单从法理上看,我方取得胜诉是理所应当的。但即使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因是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我们对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内心仍然疑虑重重。一是甲方为当地知名企业,老板还头顶“人大代表”的光环,社会能量不容小觑;而我方当事人则是外地的一个劳务开发企业,实力的差距和地方保护主义藩篱的制约,是否会干扰和左右诉讼的进程及结果?二是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在先,出于维护所谓“政府形象”和有关人员自身利益的惯性,各级法院能否独立办案,审判的公正性是否能够得以体现?说实话,我们是带着疑惑去的。可事实是,本案从县级法院一审,到市中院二审,我们的合理主张,得到两级法院主审法官的充分认同。整个诉讼过程,都是依法有序进行的,并未受到任何来自外界的干扰,事前我们顾虑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常现象并未出现。在大量合法有效的证据面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正义虽来得晚些,但毕竟得到了伸张!事实充分证明,国家的各项治理工作虽仍在艰难前行中,一些领域多年形成的顽疾解决起来还需时日,但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之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依法行事不逾矩,已经得到越来越明显的体现。


3、奇葩律师,奇葩举动,祸及自身


此次诉讼,应该说,甲方是非常重视的。也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他们的主张。从一审聘请律师并提交答辩状,到一审败诉后立即提起上诉来看,期望是明显的。但是,甲方律师的行为,却令我们和两级主审法官大跌眼镜,至今每每想起,仍是困惑不已。


2015年12月10日该案在基层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接到开庭通知后,我所组成了以律所主任亲自挂帅的四人工作组,会同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及细节重新梳理了一遍,确定准确无误后,提前一天,驱车赶赴开庭所在地。长途跋涉,到达时早已过了晚餐时间。此时,我们并未首先安排食宿,而是依本所工作规程,按图索骥,先行实地考察法院位置,再寻到距法院最近的旅店住下,商定了次日出行时间,以确保准时到庭。开庭当日,我们提前30分钟到达。可是,作为本地企业的甲方当事人及其所聘律师,却不知何故,迟迟不露面,直至过了规定开庭时间一个多小时后,才匆匆赶到,而对法官提出的质问,解释的理由竟然是:出来晚了!而在此之前,法庭已依法按对方缺席处理。但主审法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以作出公正判决考虑,仍然给了对方当事人一次机会,于12月24日再次开庭。在我方准备的充分证据的支撑下,经过庭上交锋,最终我方一审胜诉。在严肃的诉讼活动中,对方律师发生如此漠视诉讼程序,伤害其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理由又是如此牵强。此该律师之奇葩行为一。


一审败诉后,甲方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希冀再行寻找突破机会,挽回败局。开庭时间确认后,我方意外地接到对方律师的电话,谎称已取得法官同意,希望我方向法院提出更改开庭时间,以方便她有时间出庭应诉(该律师的奇葩建议,确令我方大感意外)。我方在向其充分讲解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后,自然一口回绝。不懂诉讼法至如此,如此思维并一厢情愿地行事,闻所未闻。此该律师之奇葩行为二。


     二审开庭时,与一审开庭准备工作一样,我们工作组一行四人,仍是提前一天到达XX市,先找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就近安排住宿,并于次日上午,提前30分钟到庭应诉。可是,对方律师是左等不来,右等不露面,主审法官只能按照对方缺席处理。结果,当天下午该律师竟然打电话来,要求我方去法院开庭,仿佛法院为她而设。此该律师之奇葩行为三。


  该律师的所作所为及给其委托人造成的后果,每每说起,至今仍令我们百思不解,除此之余,也让大家忍俊不禁,当作工余之笑资。最终,二审法院不出意外地宣布,按甲方撤诉处理,裁定按原判决执行。我方终审胜诉。


三、对该案的反思


从这个简单的因欠薪引发的纠纷案件看,当地有关部门在合同一方背信弃义,恶意欠薪,并导致农民工聚集请愿时,未伸出援手,抓住症结所在,化解矛盾,而是草率行事,胡乱作为,放任加害方的恶行,却令受害方投告无门,政府公众形象严重受损。可见,中央新的领导集体的建立后所制定的一系列治国理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全面规范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决断,是多么的正确而及时。人为干扰造成的复杂局面,经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采取正当的办法与途径,回头再看,脉络是如此的清晰,过程是如此的简单,结果是如此的合理。


再有,就是处理任何事情,最重要的是选对的人。靠谱的人才能做靠谱的事,也才能产生靠谱的结果。这个案子中,对方律师的奇葩举动绝不是偶一为之,被其祸害的当事人也绝不应仅止这一位。如此差劲的法律服务者居然能够担此大任,而且已经发生重大纰漏,委托人还一再无保留地向其全权交办涉诉事项,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该人如不思改过,用“想当然”代替规则,一定还会有人因之陷自己于被动,继续自陷倒霉。此为我们对该人、该事的共同判断,绝非危言耸听,也每每自省。


主任简介 more

谢丹,法学博士,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退役大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副组长、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2015-2018年北京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工商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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